文档介绍:一、政策出台(chū tái)背景
(一)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
繁荣的重要力量。
(二)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
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
负担”。
(三)当前,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
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
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收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
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
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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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gōnggào)2014第23号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chá zhànɡ)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
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本
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
际利润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
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
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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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gōnggào)2014第23号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qǐyè),上一纳税年度符合
小型微利企业(qǐyè)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
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qǐyè)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
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
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qǐyè),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
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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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gōnggào)2014第23号
(三)本年度(niándù)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
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
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
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
未享受的,在年度(niándù)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niándù)汇算
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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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gōnggào)2014第23号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伏下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
公告,以前(yǐqián)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
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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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扶持(fúchí)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
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
税所得额;当年不足(bùzú)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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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扶持小微企业(qǐyè)的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
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注册在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采取
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
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
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
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
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yǐhòu)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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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扶持(fúchí)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