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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教师参加教育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合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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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教师参加教育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合集.docx

上传人:大笑大甜 2022/1/24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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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精编教师参加教育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
会合集
当老师说: “法律关系就是人际关系 ”时,我特别感动,因为嗅到法律的人文关怀。 至此,法律不再是高高在上冷冰冰的东西,因为它通过约束人性的弱点协调人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 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 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
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 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
有相近内容, 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 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 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
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 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 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 而
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 何以学
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 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 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 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
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 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 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
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
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
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
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 教师承担责任
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
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
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
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
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
学校建筑设计、 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 但更多地与教职工
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
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 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 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 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 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 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 自残。学生的***与教师有无关系, 取决于:
一是学生***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 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
愧而***,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有关系, 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
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 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 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 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
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责任要件, 还要考
虑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情况、上课内容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 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 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