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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讲义.doc

上传人:vivian5400 2022/1/25 文件大小:19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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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标法
第一章 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指能够把某一经营者的商品与服务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与服务区别开来,并能够为视觉所感知的、符合法定要求的标记。
年商标法修改稿:商标应足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标注册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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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可视性
具有显著性
标志的非冲突性
标志的非禁止性
标志的非近似性
、具有可视性
即只能是平面商标、立体商标或颜色商标,具有可视性。音响和气味不能作为商标。
、具有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应具有明显的特征。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如单纯的颜色组合,单纯的字母、数字,过长的商务口号等。
例外情况
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关于固有显著性和取得显著性问题。
、标志的非冲突性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著作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外观设计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品化权。
这些权利的共同性在于均为文字、图形、图案、数字或组合形象化的标示。
、标志的非禁止性
禁用标志:
中国或外国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官方标志和检验印记、 “红十字”、“红新月” 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损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其他规定。
第三章 商标权的利用和限制
一、商标的正确使用
1、使用范围严格限制在核准注册的标志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
2.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尽量加注注册标志;
3.防止商标显著特征的退化。
二、商标权的限制
商标权的限制是指法律为协调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在某些情况下的利益冲突关系而对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范围所作出的特殊规定。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对叙述性商标以善意正当的方式进行商业性使用,不视为商标侵权行为。
合理使用的认定需要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如不使用该商标就无法真实说明产品或服务;
第二,仅仅使用为了指明产品或服务所必须的标志,并未涉及商标中其他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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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此使用不含有与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关系的任何暗示。
、商标用尽
商标用尽也称为商标权利用尽,是指经商标所有人或其本人同意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后,对于任何
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
有关商标权用尽的争论。
第四章 商标权的续展、无效和终止
第一 商标权的续展
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我国规定为 10 年。核准注册之日是指在《商标登记簿》
上登记的日期。
第二 商标权的无效
无效的概念、无效的种类、无效的程序、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商标权无效的概念
商标权无效,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依法定程序使该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