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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养、待岗管理办法
——厦烟[2002]19号——
为应对入世后给企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我局(分公司)认真贯
彻落实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精神,今年将改革网络运行机制,推行“全
面访销、集中配送、专销-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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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养、待岗管理办法
——厦烟[2002]19号——
为应对入世后给企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我局(分公司)认真贯
彻落实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精神,今年将改革网络运行机制,推行“全
面访销、集中配送、专销一体、三线互控、城乡同步、三方共赢”
的经营模式。随着经营模式的调整,产生的富余人员需要妥善解
决,根据《福建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闽烟劳
[2000]12号文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富余人员指由于企业调整经营范围或方式等原因而一时
无法调剂安排其工作岗位的人员;因超编或岗位竞争而落聘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伤病愈,经医疗部门诊断并提供
结论证明可复工人员等。
富余人员的安置,原则上以企业内部消化为主,通过第
三产业分流、企业内待岗、退养和自谋出路等多种办法。富余人
员在企业无法调剂解决工作岗位的情况下,执行退养、待岗工资
待遇。
、退养是指符合条件的本企业在职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
关系,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享受退养待遇。达到国家法定退
休年龄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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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养适用对象、条件:
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周年以内(含五周年)的企业在岗职工。
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周年以上,但连续工龄男性满30
周年(含30周年),女性满25周年(含25周年)的企业在岗职工。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退由工作岗位休养。
五、退养职工享受待遇:
(一)退养期间,保留劳动关系,企业按月发给退养待遇:
退养待遇=(岗位工资+年功工资+住房补贴+上年本人月均奖金)X比例(%)
(说明:上年本人月均奖金不含年终奖、效益奖)
退养待遇比例标准如下:
职工
中层干部任职时间T(年)
5<T<10
10<
T<15
15<
T<20
T>20
70%
80%
85%
90%
95%
(二)曾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养职工,退养生活费
增发5%o
(三)养期间,企业和退养职工继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按本人退养前的工资计缴。
(四)退养期间,计算连续工龄,年功工资逐年递增
(五)退养期间,享受的福利待遇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