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煤矿安全培训
吕梁煤校教师: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20号令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节煤矿安全培训概述
一、煤矿安全培训的概念
依据《办法》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煤矿从业人员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是指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煤矿安全监察员。
煤矿从业人员:
是指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二、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
以人为本,就是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要关爱生命,生产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所以,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
依法培训,
是指煤矿企业组织实施安全培训,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煤矿安全监察机关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对煤矿安全培训监督管理等活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二)统一指导、属地管理,企业负责
依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分级实施,按需施教
煤矿安全培训按不同层次、不同规格、不同对象、不同目标分四级建立培训机构。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培训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搞好培训需求调研,科学制定培训方案,选用优秀教材,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培训质量。
(四)考培分离,客观公正
考培分离是指对煤矿安全培训的培训教学和考核发证的两条线管理,由各级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培训教学、提高培训质量;由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考试发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多参加培训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试、考核,严肃纪律,严格把关,不达标准不能发证。要严格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的发放管理,所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