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清代州县民事审判的情理法摘要:天理、国法、人情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清代州县官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不但援引律例来断案,且在不违背国法的情况下,也适从人情风俗,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审判风格。“情而不屈法”“情法两平”成为州县官员在民事审判上的追求。关键词:清代;民事审判;情理法自范忠信等人对中国古代清理与法的系进行探讨后,法律史学界的专家和学者们开始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不同学者对清代民事审判的基准是援引律例还是依据“情理”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滋贺秀三指出:“民事裁判援引法律的频度非常之低。”[1]瞿同租则认为:“所有判决必须遵从现行的律令。”[2]李孝猛对这一问题持有折中的看法,他认为“从《汝东判语来看》,作者董沛既能比较严格地适用法律,又能比较灵活地适用‘情理’和礼法;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甚至适用****惯法处理案件。”[3]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阐释了清代民事案件中情理对法的影响及其在情理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融合运用。各学者的研究表明,通过分析具体的法律和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了解清代民事案件的性质。一、相关律令历代王朝都有编撰法典、律令的****惯,清朝的法律沿袭明律且稍加变革。清王朝是统一多民族国家高度发展的时期,因统治的需要其法律极具民族特色,多采用因俗而治的原则。正是这种多民族的特色使得清朝的法律明显不同于明律,形成以《大清律例》为中心,以则例、事例、民族法、地区性特别法等为补充的法律体系。清代有关户婚、田土、钱债的规定集中在《大清律例?q户律》《户部则例》等律例中,成为民事审判的参考依据之一。律文中系统规定了对于无子继承的原则:“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苦立嗣之后却生子其家产与原立子?矸?;妇人丧夫无子守志者,例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大清律例》卷八?q户律?q立嫡子违法);“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拔充公”(《大清律例》卷八?q户律?q卑用私擅用财)。“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凡妇女已再醮者,与前夫家断绝,不生亲属关系”。(《大清律例?q户律?q婚姻》这些法律条文虽然零散有限且没有以民法的名义单独出现,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中国古代并不只有刑法而没有民法。在重视公权的同时为保护私权益也进行民事立法;这些律文规定也促使州县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遵守法律的约束。二、情理法在清代判例中的具体运用对于户婚、钱债和财产继承等类型的案件涉及民事纠纷,清代州县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在依法裁判的同时,更多的将情理结合其中力求“情法兼顾”“准情用法”。既不违反律例的规定,又可以发挥情理的作用,使涉讼双方心悦诚服,达到稳定地方社会秩序的目的。以有“良幕循吏”之称的汪辉祖处理的寡妇控告族长将家产作为祭产案为例。乾隆二十年,浙江平湖县寡妇黄俞氏年三十余无子,独自扶养两个女儿,孀居四年多。族长恳请按照?y食之例,以俞氏之夫的四十二亩遗产全部作为宗祠的祭产,听房长稽查租息以房售卖。县令批准族长的请求,将遗产作为宗祠祭产由族长收取租息,每年只给俞氏三十石粮食,并严令俞氏不得私自将田产出售。汪辉祖对此审理感到惊讶,他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