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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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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doc

上传人:wanggx999 2022/1/29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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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印发 <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 >的通知》(X 发改区域〔 X〕120X号)和苏陕两省有关苏陕扶
贫协作工作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解决贫困农户长效机制书面材料(协议、合同、承诺等)及带动贫困户名单。
第十四条县发改局、农业局须会同相关部门和产业、技术、市场等方面专家进行初审。初审程序一般包括项目陈述、查验资料、现场答辩、实施考察等,审查后应当公示。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设计,并组织施工。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建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村两委会成员为成员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小组, 对质量进行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六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自检,并向县发改局、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发改局、农业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建成项目及时进行验收和绩效考评,并将考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备案,作为下一年度协作资金安排依据。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
理。涉及带动贫困户效益的花名册须经户主签字确认,并经镇、
村(社区)两级组织核实盖章。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
定做好项目施工、监理、财务、资金审计、项目验收等档案的收
集管理工作,长期保存带动贫困户的效益档案资料。项目实施单
位在申请项目验收时,应将上述相关资料编制成《项目实施情况
资料汇编》,一式三份报县发改局、农业局备案,并确保项目资料
真实性、合法性。资料汇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请验报告、
项目审批文件与资金计划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情况完成报告(包
含扶贫带动效益及相关花名册) ,资金完成情况审计报告、项目实
施方案等。
第四章资金的监管与拨付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为项目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和扶贫协作项
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县发改、财政、扶贫、农业、审计等部门是
项目协作资金的监管职能部门。县发改局、农业局负责对项目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财政部门负责协作资金管理,并配合牵
头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县审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单
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审查,县扶贫局与项目
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项目建设质量与项目带动贫困户效益监管,
其它相关溧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工作配合。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使用协作资金。不能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及任务的,县发改局、农业、财政部门、镇(办)人民政府将及时调整,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发改局、农业局在县专项资金管理中心设立结算账户,实行苏陕协作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与本单位其它账户资金混用。县发改、农业、财政、审计部门和镇(办)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项目实施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
第二十一条协作资金拨付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