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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问题研究.pdf

上传人:kh6797 2016/8/29 文件大小:2.27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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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问题研究姓名:牟岚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指导教师:谈李荣 20081201 中文摘要中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理财日益为人们所重视,作为理财途径之一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自然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目前学界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法律性质仍存争议,而对这一问题的法律定位直接影响着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法律规制,因而厘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法律属性,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构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第一章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制度内涵进行阐述,详细分析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概念、特点及分类。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具有业务对象特定化、产品设计组合化、风险管理综合化的特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分成许多种类,最常见的是以银行管理运作方式为标准将其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第二章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进行了实证分析。第一节阐述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种类和办理流程。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按标价货币为标准可分为外币、人民币、双币理财产品;按收益类型又可分为保证收益类和非保证收益类。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流程可分为产品开发设计、投资顾问服务、产品营销、投资操作、后续服务五个环节。第二节针对我国目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现状,以此为前提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法律结构和特点进行分析,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呈现出法律结构具有不确定性,交易标的具有虚拟性及合约内容具有概括性的特征,该节分析内容为探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属性奠定了基础。第三章探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法律定性问题。对待该问题目前理论中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说、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说、信托法律关系说等几种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问题研究点,笔者在对上述观点进行辨析的基础上提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当属信托法律关系,并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生的根源和信托相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与信托基本特征相符两个角度进行了详细分析。该章文末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各个要素展开做出了阐述说明,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与信托相契合的定性基础上分析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中客户和商业银行方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担负的基本义务。第四章提出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中存在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包括: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中保底条款之辨析。对待保底条款学界态度存在分歧, 主张否定其效力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其违背了民事领域的公平原则,主张认可的主要理由是认为保底条款的产生乃是基于银行与客户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符合民商事领域“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笔者分析了现行立法有条件地认可保底条款的效力背后的考量因素并对此做出了评价。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风险防范不足,主要在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也关涉客户知情权的保护问题,应当引起足够重视;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制度构架不健全不完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制约,具体体现为我国信托业立法欠缺,现有法律规章、文件虽在一定程度上为刚刚处于起始阶段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依据但仍有待完善。四、监管标准不统一不利于各金融机构理财平等竞争的开展。另外,金融创新的出现,实际上是对现有的分业监管、机构监管的挑战,如果不及时对现有的监管体制进行调整,就可能会形成交叉监管、重复监管以及监管的空白地带和灰色地带。第五章针对第四章提出的问题,在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法律制度对策,包括:一、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风险防范,完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机制。在投资顾问服务环节,商业银行应按照客户需要对特定客户投资意向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在产品营销环节,银行在理财产品发布和推介过程中,对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提示,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明确提示相关风险,使客户对理财收益与风险有比较全面和客观的认识;第三,在后续服务环节,商业银行应真实、准确、及时地向产品客户披露理财资金的管理与运用、投资组合与风险收益的变化以及其他重大影响事件等信息,保持相关文 2 中文摘要件和数据记录的完整与可靠性,充分持续进行信息披露。在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或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分配时,应向客户提供详细的产品投资、收益报表。另外,要建立健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客户监督,建立托管人制度。一二、健全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法律制度构架。‘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制度构架在设计上应当由三个层次组成:在最高的层次上,由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本质上是信托关系,应由信托基本法对其进行调整;在中间层次上应是信托业法;在最底端层次上,是金融监管机关根据银行特征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