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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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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一)
债法总论
一、债的特征与分类
㈠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
请求权;
相对权;
相容性与平等性;
期限性;
㈡主要的债务类型:
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一)
债法总论
一、债的特征与分类
㈠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
请求权;
相对权;
相容性与平等性;
期限性;
㈡主要的债务类型:
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266
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 )
附随义务(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
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
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㈢债务的分类
(根据债权债务人是一个还是多个 )
多数人之债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分类的标准是根据各债务人对外部的关系)
连带债务的含义:
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并可在每个连带债务人之间安排追偿的数额。
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如果清偿全部债务,则免除所有连带债务人的责任。
清偿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但连带债务人内部是按份之债,如果没有约定份额,推定为均额,所以在内部关系上,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没有区别
连带债务的发生:明确约定、法定 (大多数情况)
简单与选择之债(根据选择权归谁,分为选择债务、选择债权)
选择之债如果没有约定,推定为选择债务
选择权是形成权,可以使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
拥有选择权的一方如果懈怠行使,则自动转为由对方行使
选择的标的物必须有“质”的不同,而不能是“量”的不同
货币、财物、劳务之债(根据债务的性质分类)
劳务之债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
种类物与特定物之债(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分类)
特定物如果灭失,免除债务人继续履行的义务
5、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除了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是意定之债,其他都是法定之债
6、主债与从债(主要指主合同和保证合同 )
二、债的法定体系
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允诺(悬赏广告、单纯的设定幸运奖)
三、不当得利
最丰富的形态
基于给付(给付型不当得利)
标的物交付后,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撤消、被解除或者一方误以为欠债而清偿,但双方没有债权债务(非债清偿)、交付定金超过总价款20%的部分
除外情形:履行道德义务、履行未到期债务、明知没有债务仍清
偿(实为赠与)、不法原因而给付(双方违法的收归国有,但只有一方违法的,仍然构成不当得利)
非基于给付(侵害型不当得利、事件型不当得利)
由于事件或事实行为或不法行为引起的
(受益人行为、受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