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版)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版)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版)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日期:2008-3—24
 
中华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隔
装置内的压力与同围 ﻫ空气压力的压力差(kpa)
排放物的比重
管帽以上的
垂直高度(m)
距管口处 ﻫ的水平距离(m)
〈5
重于空气
1
2
5~25
重于空气
5
≤25
轻于空气
5
〉25
重或轻于空气
5
5
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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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图3.),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
1.     地上部分:当hx<5Ri时,
Sa1≥(Ri+) (-1)
当hx≥5Ri时,
Sa1≥0。1(Ri+hx) (3.—2)
2。     地下部分: Se≥ (3。—3)
式中 Sa1—空气中距离(m);
Se1-地中距离(m);
Ri-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支柱处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Ω);
Hx-被保护物或计算点的高度(m)。
图 3. 防雷装置至被保护物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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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架空避雷线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
1。当(h+l/2)〈5Ri时,
Sa2≥+0.03(h+l/2) (3。2。1-4)
2。当(h+l/2)≥5Ri时
Sa2≥0。05Ri+0.06(h+l/2) (—5)
式中Sa2 — 避雷线(网)至被保护物的空气中距离(m);
h — 避雷线(网)的支柱高度(m);
l — 避雷线的水平长度(m)。
七、架空避雷网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
当(h+l1)<5Ri时
Sa2≥1/n〔0。4Ri+(h+l1)〕 (3。2。1—6)
当(h+l1)≥5Ri时,
Sa2≥1/n〔+0.12(h+l1)〕 (3.2。1—7)
式中l1-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支柱的距离(m);
n—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支柱并有同一距离l1的个数.
八、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
第3.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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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金属屋面周边每隔18~24m应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现场浇制的或由预制构件组成的钢筋混凝土屋面,其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闭合回路,并应每隔18~24m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二、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
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三、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