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施甸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规范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保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保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工矿(不含煤矿)、商贸和建设、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道路、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灾难。
(3)火灾事故灾难。
(4)城市市政公用运营的各类事故灾难。
(5)特种设备事故灾难。
(6)烟花爆竹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7)农业、林业和水利设施事故灾难。
(8)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的事故灾难。
(9)重特大急性中毒事故灾难。
(10)其他重特大事故灾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本预案:
(1)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乡(镇)行政区域和跨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认为需要启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以救援受伤人员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人员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县安委会统一指挥、协调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下级政府预案服从上级政府预案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调度。各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机制。
(3)专业管理,部门协作。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业、本系统事故灾难的救援实施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搞好配合,并服从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4)常备不懈,平战结合。本预案涉及的县级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各自的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部门预案,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县级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或主管部门要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要建立本系统(行业)重特大事故预防、预警机制,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5)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直各职能部门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应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内的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应服从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2 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县安委会是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安全工作副县长(县安委会主任)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安监局局长(县安委会副主任)担任,县公安、交通、建设、农业、经贸、国土、水利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县安监局分管领导担任专职副指挥长,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指挥部下设现场指挥(含专家技术人员)工作组、抢险救援工作组、通信信息工作组、医疗卫生工作组、治安交通工作组、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新闻宣传工作组、善后处理工作组。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人员组成。
县安委会办公室是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下设的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与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应急救援办公室联系电话:8121362。
(1)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2)组织、指挥、协调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驻施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1)承担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日常工作。
(2)负责协调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3)承担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