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玉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酒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玉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 涉及我市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 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市,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我市流行。
(5) 在我市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败血型鼠疫、肺炭疽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其他县(市、区)。
(2)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县(市、区)。
(3) 在我市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 霍乱在我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疫情波及其他市州,并有扩散趋势。
(5)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我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市,尚未造成扩散。
(7)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我市及其他县(市、区)。
(8)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 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死亡5例以上。
(11)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死亡。
(12) 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3) 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在我市发生肺鼠疫、败血型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4例,流行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内。
(2)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疫情波及其他县(市、区)。
(3) 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疫情波及其他县(市、区)。
(4) 1周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 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中毒人员在100人以内,死亡1-9例。
(7)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 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10-49 人;死亡4例以下。
(9) 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腺鼠疫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 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 1次食物中毒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 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