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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系统生产条例(2017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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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系统生产条例(2017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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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系统生产条例(2017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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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3月31日某某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5日某某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关资格;
〔五〕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器材、设备;
〔六〕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七〕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X能力。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并根据需要制定、执行严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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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X能力。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X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视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如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二〕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承受监视;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与有效实施;
〔四〕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时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X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且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在作出任免决定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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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与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安全生产岗位津贴、安全风险奖励。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与职业健康工作相结合,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展岗前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告知职业健康风险,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人员进展教育培训,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保证其掌握岗位所需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健康防护措施。
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档案,完整、如实记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管理、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等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承受公众监视。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