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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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2.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4. 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 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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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 重大涉外案件第二 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三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a. 海事、海商案件
b. 专利纠纷案件
c. 重大涉港、澳、台案件
d. 诉讼单位属地区、市级单位且诉讼标的额较大、案件较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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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的涉外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文件的精神涉及多个国家的地区、当事人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争议标的数额较大的案件就是“重大的”涉外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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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 地域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分为普通管辖、特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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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管辖,又称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1) 普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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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管辖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通常称为“原告就被告”的规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被告是公民的,其所在地为公民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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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法人,其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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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管辖的例外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
第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第三,对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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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管辖,又称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以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2) 特殊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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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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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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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一致的,当两者不一致时,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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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3) 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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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专属管辖案件有以下三种: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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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辖,亦称选择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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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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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事诉讼参加人
民事诉讼参加人
原告被告
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