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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更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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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更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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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更新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8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7号公告批准发布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标准》,该标准为首次制定,标准号为GB50444-2008,于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对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和配置验收提出了2008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7号公告批准发布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标准》,该标准为首次制定,标准号为GB50444-2008,于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对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和配置验收提出了具体技术要求,同时对日常检查和维护也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明确了配置验收判定规则和灭火器的维修期限以及报废期限,将作为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技术依据。
  现将标准中检查维修及报废章节摘抄如下,请各灭火器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遵照执行。
5 检查与维护  
一般规定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检查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以下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送修  
、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灭火器类型
维修期限
水基型灭火器
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出厂期满3年;
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出厂期满5年;
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手提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推车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洁净气体灭火器
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报废  
以下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 ***溴甲烷、四***化碳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