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
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
达标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梅河口、公主岭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学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精神,吉林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细则评估,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面贯彻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终身体育的锻炼。
第二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是国家对学生体质健康方面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各级各类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
第四条本标准将测试对象划分为以下组别:小学一、二年级为一组,三、四年级为一组,五、六年级为一组,初、高中每年级各为一组,大学为一组。
第五条学校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两次本标准的测试,本标准的测试方法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解读》(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六条每年两次测试,即上半年对部分不同年级和班级的学生进行一次抽测,下半年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对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全体学生进行测试,并以此为本学年年级数据上报基础单位。
第七条从2007 年秋季学期开始,吉林省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吉林省教育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负责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
第九条各市(州)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科)负责本辖区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
第十条各县(区)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负责本辖区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由学校主管校长牵头,包括学校教务处、学生处(政工处)、团委、学生会、体育教研部(室、组)、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领导、组织和监督《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第三章督导
第十二条由吉林省教育厅在市(州)、县(区)教育局、不同类别学校交叉抽取专家学者及骨干业务教师组成吉林省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督导组,对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进行工作督导检查。
各市(州)、县(区)应相应成立督导工作小组。
第十三督导工作包括:测试水平评估、数据上报评估、评价信息反馈效益、实践绩效评价。
工作督导分五个阶段:测试阶段、数据上报阶段、数据反馈阶段、复测阶段、应用实践阶段。
第十五条督导组评价结果对教育局、学校和学生负责。
第四章实施
第十六条校长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学校教务处负责《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控工作;体育教研部(室、组)负责《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具体测试及建档运动干预工作;学生处(政工处)负责《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