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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实用标准化要求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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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实用标准化要求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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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如此
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开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开展,,。
4 公共厕所临近的道路旁,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共厕所标志。
5 公共厕所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措施。
6 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与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单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JGJ 50中的有关规定。
7 公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可分别采用单独蹲(坐)式或大便槽。单独蹲(坐)式应设置成单间。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外表应光滑、耐腐蚀。
8 公共厕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展装饰和配备设备。
9 公共厕所应注意防冻和排水。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暖和通风宜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
3.3.5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GB 50337的规定。
3.3.6 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有污水管道且下游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排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
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下水道。
化粪池抽粪口不宜设在公共厕所的出入口处。
3.4 化 粪 池
3.4.1 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直接纳入下游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管道系统或合流管道系统。在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粪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在户应采用分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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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化粪池的设置位置应便于5t与以上抽粪车的进出,受条件限制地区,至少应满足2t抽粪车进出的要求。化粪池与其他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 ,受条件限制地区,可酌情缩短距离,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建筑物根底。
3.4.3 化粪池的构造、容积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GB 50015中的规定进展设计。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措施,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化粪池的进出口应做污水窨井,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室外管道正常连接和使用,不得泛水。
2 。顶部通车的化粪池盖板强度应满足汽10级载重车负载要求。
3.4.4 其他特殊规格的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3.5 废 物 箱
3.5.1 道路两侧或路口以与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抗老化、防腐、阻燃。
3.5.2 废物箱的设置应便于废物的分类收集,分类废物箱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
3.5.3 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宜符合如下规定:
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mm;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1 垃圾收集站
4.1.1 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