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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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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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由学校根据有关单位的证明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经教育主管部门复查,发给全省统一的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由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两年。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存。
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档案,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复学证明,方可复学。休学期未满的学生如提前复学,即取消其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路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学生在一年回国者可到原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销其学籍。
六、 退学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连续休学期满两年而不能复学者;在一学期中无故旷课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第十八条 学校处理学生退学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
七、 成绩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学期进展期末考试或考察,考试和考察科目为国家教学方案规定的学科。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规定的全省会考。 第二十条 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成绩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学科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会考考试成绩采取等级制形式,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考察成绩记合格和不合格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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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学生操行按"省中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方案"评定,等第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操行评定主要用写评语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到达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学生安康卡。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会考缺席顺利实施,取消留级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跳级。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开场时办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八、 毕业、修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满,会考成绩全部及格,考察科目全部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考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参加会考的补考或学校组织的补考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考察科目有两门不合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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