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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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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以下简称注册监理单位〕报水利部注册备案,并在其注册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需要临时到其他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由该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监理责任等有关事宜。
  监理人员应当保守执〔从〕业秘密,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工程从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给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以下程序实施建立监理:
  〔一〕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工程监理机构,进驻现场;
  〔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工程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工程法人备案;
  〔三〕按照工程建立进度方案,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那么;
  〔四〕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那么开展监理工作,编制并提交监理报告;
  〔五〕监理业务完成后,按照监理合同向工程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具体负责所承当的监理工作,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工程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监理实施期间监理人员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当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组织设计单位等进展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标准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告。
  监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或者设备质量。
  监理人员不得将质量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立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展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协助工程法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方案,审查被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方案,并催促被监理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协助工程法人编制付款方案,审查被监理单位提交的资金流方案,按照合同约定核定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工程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被监理单位提出的平安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监视实施。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平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