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一)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
就是只凭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无须跟随单据,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业务。贸易上的光票托收,其货运单据由卖方直接寄给买方,汇票委托银行收款。
(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
是指凭金融单据附有商业单据或不附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三)直接托收
由出口商自己将有关单据寄给进口方银行(代收行),请其代收货款。实务中几乎没有如此操作。
(D/P);承兑交单(D/A)
:
,并按规定发货。
(内容有:发票号码、托收金额、付款人名称、地址、代收行名称、地址、交单条件、银行费用负担、拒付是否要做成拒绝证书等),开立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跟单汇票,并将有关货运单据一并交给托收行,付清银行有关托收费用。
,缮制托收委托书,一并汇票、运输单据寄国外代收行。
,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
5 . 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后赎单提货,代收行收到货款后将款项划拨到托收行的账上并向托收行发出付款通知或承兑通知。
6. 托收行收到付款通知后,即凭以将货款收入出口商账户(或原币入账或结汇入账)
:
(1)买卖双方签定贸易合同;(2)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3)开证行接受申请开出信用证;
(4)通知银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5)出口商按信用证规定发货;(6)受益人向指定行交单;
(7)指定行根据自己的义务付款,承兑或议付;(8)指定行向开证行寄单索汇或向开证行寄单并向偿付行索偿;(9)开证行向交单行或偿付行付款;(10)开证行通知申请人赎单;(11)申请人付款赎单;(12)申请人提货。
:
1、开证行付第一性的付款责任;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不受合同条款约束。3、信用证业务的处理是以单据为准而不是以货物为准。
优点:对出口商收款有利;减轻了对进口商的资金占用;开证行风险小收益大。
缺点:只处理单据而不考证货物,易导致欺诈;手续繁琐,费用又高。
(Transferable Credit)
(1)受益人将信用证上的权利转让给第二受益人。(2)开证行必须明确“可转让”信用证;(3)第一受益人向转让行支付转让费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1)中间商以原证为抵押向某银行申请开出以供货商为受益人的新信用证。
(2)可转让信用证只有一个开证行,而对背信用证有两个独立的开证行。
优点:将进口商与供货商隔绝,对中间商有利。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可立即签发光票取款的信用证。
供受益人收购及包装货物,故称打包放款信用证。
红/绿条款信用证
:
(1)合理小心审单原则(2)遵循单证表面相符原则(3)银行审核单据化条件原则
(4)银行独立审单原则(5)坚持合理时间审单原则
9. 怎样确定交单期限
交单期对到期日的限制:交单期早于到期日,应在交单期内提交;交单期晚于到期日,应在到期日之前或到期日提交。
到期地点的限制: 国外到期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