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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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的基本概述
监事会的现状与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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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功能与目标的法理分析
监事会的基本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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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的定义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察机关,即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监督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关。
注:监事会是大陆法系公司法特有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组织结构中不设监事会。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它是必设机关,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它是可以设立的机关,是否设立依公司规模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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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会的特征
法定性
监事会的监督权是一种法定职权,它的行使不以监督对象同意与否为条件。
独立性
监事会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
专门性
监督权是为了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和执行的准确性而设立,是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行为进行专门监督的特定机构。
权威性
权威性是其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条件,如果没有权威就难以完成法律赋予的监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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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事会的模式
并列二元制
作为股东会之下与董事会平行设置的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察。
上下级制
设立于董事会之上,由其选举和解任董事会成员并对其进行监督。
折衷制
公司法同时规定了两种监事会模式,任由当事人选择。
在设立监事会的大陆法系国家,监事会的地位也因不同的国家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三种模式:
日本和我国台湾采用的是并列二元制模式;德国采用的是上下级制模式;而法国则选择了折衷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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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会职权
所谓监事会的职权是指监事会所拥有的监督董事会及管理人员的权利(力)范围。
我国《公司法》第54、55和119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作出了规定: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6)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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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
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大致有两种:
一是集体决议制,即监事通过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方式统一、集体行使监督权。
二是单独决议制,即监事不通过会议而是各自单独、分别地行使监督权。
我国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属于集体决议制类型,并且监事会的决议应由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无权单独检查公司的财务,无权单独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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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事会的组成
我国公司法采取的是监事会的并列二元制。
我国《公司法》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由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我国《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日本《商法》对监事人数未作规定,但是《商法特例法》修改后规定大公司监事人数必须在3人以上。我国《台湾公司法》与日本《商法》相同,对监事人数不作要求,但规定必须设监事,具体人数由章程确定。
德国《股份公司法》第95条规定: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章程也可以规定较多的成员数,但是成员数必须能被3除尽。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2条规定监事人数为1人或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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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事的任免
监事的产生办法
监事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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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公司法从保护股东利益角度出发,要求监事必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而适当比例的职工监事则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积极资格----监事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
消极资格----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