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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三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代表实缴出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伙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
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合伙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
全体合伙人或委托代理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