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四条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五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 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提名、选举、聘任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发表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照规定将上述内容通知公司股东。
第十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
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备案。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
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