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二、政府采购管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执法主体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致使监督部门不能全面详细了解政府采购过程。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致使采购文件永久缺失,或者虽未永久缺失,但影响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决策。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项目执行。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执法主体
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轻微
提供虚假材料,中标、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下。
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一般
提供虚假材料,中标、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处以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提供虚假材料,中标、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下。
处以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执法主体
3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轻微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中标、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下。
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一般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中标、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处以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中标、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处以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执法主体
4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轻微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中标、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下。
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