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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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方法
〔2014〕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金属等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人体安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且应当专门处置的废镍镉电池、废药品等废弃物;
〔三〕湿垃圾,是指易腐性的菜叶、果壳、食物残渣等有机废弃物;
〔四〕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及投放规,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定〕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其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公共效劳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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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效劳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效劳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四〕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效劳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效劳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由业主整幢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使用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十八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方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二〕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垃圾箱房或者垃圾小型压缩收集站;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展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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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效劳容及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必要时,可以安排生活垃圾分拣员进展辅助分类。
住房保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物业效劳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视管理;物业效劳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应当纳入物业效劳企业的考核评级。
第十九条〔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住宅小区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可以按照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减少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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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推进步骤,细化设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条〔收集容器设置规〕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容。
第二十一条〔分类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