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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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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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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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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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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6
工业
低层
48
50
多、高层
40
45
2
3
注:①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
②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工业工程的建筑密度应不低于35%,〔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第十二条 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展扩建、加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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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工业工程用地须满足以下要求:
1、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效劳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工程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工程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工业工程建立应本着节约使用土地的原则,合理确定用地强度。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工程,应按多层标准厂房建立。
第三节 公共效劳设施规划
第十五条 居住区公共效劳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规定的标准配置。
第十六条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立。
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配建可结合周边公共效劳设施的现状酌情增减。
第十七条 分期实施的居住类工程中公共效劳设施与住宅建立量的比例搭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组团级配套设施须与所在组团同时申报、同步建立;
〔二〕居住区、居住小区级住宅建筑面积到达30万平方米的,应当配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卫生站、农副产品市场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效劳设施;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级住宅建筑面积到达60万平方米的,应当配建中学、医院、文化活动中心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效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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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地下公共空间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地下公共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理保护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结合。
开发利用地下公共空间,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根底上再向深层空间开展。
地下公共空间按竖向开发利用的深度可分为以下层次:
〔一〕浅层空间:地下0-15米〔含15米〕;
〔二〕中层空间:地下15-30米〔含30米〕;
〔三〕深层空间:地下30米至更深范围。
第十九条 地下公共空间的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立用地规划条件的相关内容,并明确地下公共空间的水平和竖向联系、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等内容。
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地下空间之间可按垂直空间深度分层确定规划条件,分别开发建立。
第二十条地下建立工程应当在地下空间规划及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空间层次内进展建立,不得占用其他层次空间。规划条件无明确规定的,开发深度应当控制在地表以下15米范围内。因工程实施有特殊需求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
第五节 停车设施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立工程应当配建相应的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应当合理安排与建立用地出入口、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和周边道路的关系,满足交通组织和交通平安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停车库〔场〕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汽车为计算标准,其他车型停车位不超过核定总停车位的10%,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大型车辆的停车位不应当小于核定总停车位的2%,居住区内居民汽车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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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商业、效劳性等公共建筑的停车场地面停车率不宜低于15%。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场地应当平整、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