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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成路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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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成路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成路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安成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依据巢湖市城市总体规划,巢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安成路及其周边区域(以下称安成路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同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以及《关于印发〈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巢政[2012]1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安成路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项目名称
安成路区域道路及安置房建设工程
二、项目基本概况
(一)征收范围:东至汇豪天下南区延伸至华邦世家、沿安成圩新站南至亚父路,南至亚父路,西至东风路与朝阳路交叉口向南延伸至世纪大道新桥、沿天河至岗岭小区、沿污水处理厂向南至亚父路,北至朝阳路(市七中、城东小学除外)。具体范围以亚父街道安成路区域房屋征收范围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房屋面积:本次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约3464
户(含单位)、。
三、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巢湖市亚父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即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期限)
自2012年10月12日至2013年1月11日。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和套内建筑面积
(一)产权调换房屋地点
1、住宅房屋:裕溪河畔、新港雅居(抱书河以南被征收房屋安置在新港雅居);
2、经营性质房屋:规划岗岭路沿线。
(二)住宅房户型及套内建筑面积
A户型(约50m2)、B户型(约65m2)、C户型(约75m2)、D户型(约90m2)、E户型(约110m2)。
六、征收住宅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相关规定
(一)对征收单体非共产权、无共有共用的房屋,﹪,﹪;
(二)对征收多层,存在共有共用、非单体的房屋,其套内建筑面积为该房屋建筑面积的95﹪,公摊系数为5﹪;
(三)﹪和5﹪部分不再给予补偿;
(四)室外楼梯、无柱走廊、门斗等不计入套内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基准价结合成新等修正系数给予货币补偿。
七、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补偿: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2001年地形图有记载的房屋,可以给予补偿安置;
(二)对2001年地形图没有记载且未经登记的房屋,经市规划局等部门联合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安置;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对不予认证的房屋(2005年6月10日前建造)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砖混结构400-550元/㎡,砖木结构300-400元/㎡,简易结构180-280元/㎡给予补偿;
(四)对已下达违法建筑通知书的建筑和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平方米的拆除工时补助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市规划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予以强制拆除,不予补助。
(五)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正常营业的,但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将住宅改变用途并进行经营活动的房屋,按以下规定处理:
1、1990年4月1日(不含4月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改变房屋用途的,可以认定为经营用房,并按经营用房给予补偿安置;
2、1990年4月1日(含4月1日)至2001年11月1日(不含11月1日)期间改变房屋用途的,可以按照经营用房房地产评估价格与原住房房地产评估价格差价的90%—60%给予经营补助,%计算,并按照住宅房给予补偿安置;
3、2001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以后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住宅给予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享受经营补助的房屋面积由市征收办牵头组织市认证办、工商、税务及街道社区等相关单位共同确定。
(六)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并给予补偿安置:
1、将住宅用途改为生产、办公、仓储用途的房屋;
2、将生产、办公、仓储用途改为住宅用途的房屋;
3、将生产、办公、仓储互改用途的房屋。
八、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评估价格: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
被征收住宅房屋单价=基准价×年限修正系数×朝向系数+楼层价差
表1、安成路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