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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务局布袋办事处办 事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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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务局布袋办事处办 事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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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务局布袋办事处办 事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规名称】交通部高雄港务局布袋办事处办事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1-06
【正文】
交通部高雄港务局布袋办事处办事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高雄港务局各地办事处组织通则第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高雄港务局布袋办事处(以下简称本处) 业务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处掌理港务、航政、栈埠、营运、工务、机电、劳安环保、研究发展、资讯、秘书、人事、会计及政风业务。

第 4 条

经指派担任港务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港湾设施管理损害处理、港区危险品之安全管理及航行安全管理事项。

二、港区水域工程许可证之核转及物资、沉船打捞作业申请之核准事项。

三、港区灾害事故预防、通报、协调及处理事项。

四、港湾通报及船岸通讯事项。

五、气象、海象及水文资料接收传送事项。

六、船席指定、调配管理及违规事故处理事项。

七、其他交办事项。

港务业务应设信号台(话务台) ,置台长一人,由经指派担任业务之人员兼任之。

第 5 条

经指派担任航政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船舶检查丈量及登记事项。

二、航政业务统计及资料搜集事项。

三、船舶进出港预报签证事项。

四、小船注册事项。

五、船舶运送业、船务代理业、海运承揽运送业及小船经营业监理事项。

六、船员管理事项。

七、动力小船驾驶人测验及发证事项。

八、船舶海事案件调查处理及海事报告签证事项。

九、船舶航海及轮机记事簿之核阅签证事项。

十、打捞业管理事项。

十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

经指派担任栈埠及营运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装卸承揽业之管理及筹设申请事项。

二、港埠业务费计收事项。

三、商港服务费收取事项。

四、港埠设施营运及管理事项。

五、民营业务管理事项:

(一) 开放民营业务之拟订。

(二) 民营装卸作业管理。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经指派担任工务及机电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港埠及办公室各项土木机电设施维护工程事项。

二、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经指派担任劳安环保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与检查事项。

二、年度劳工安全卫生训练计划及执行事项。

三、职业灾害处理事项。

四、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资料搜集事项。

五、安全卫生宣传事项。

六、办理劳工健康检查事项。

七、港区环境品质监测事项。

八、港区环境卫生维护及污染防治事项。

九、办理港区绿美化植栽及养护工作事项。

十、其他交办事项。

第 9 条

经指派担任研究发展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经营策略拟订及执行事项。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