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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草案修改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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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草案修改稿).pdf

上传人:小泥巴 2022/2/7 文件大小:1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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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草案修改稿).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草案修改
,应当在经营期限内接受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受让经营权
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应当保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档案,对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进行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向高速公路管
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第三章 养护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
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养护作业单位组织实施列入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的高速公路大中
修工程或者改建工程项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将高速公路保畅方案报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工程项目开工五日前通过新闻媒
体、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向社会公告。

遇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应急抢通抢险大中修工程,养护作业单位应当立
即安排抢修,同时将高速公路保畅方案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因进行养护作业,需要对高速公路双向全幅封闭、单向全幅封闭
借用对向车道分流车辆或者占用单向一个车道作业的路段在两公里以上且作业
期限超过三十日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将制定的养护施工组织方案和高速公路
保畅方案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养护作业单位共同制定疏导方案。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作业施工现场和交通组织情况的监督管理。

因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
施疏导交通,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养护作业区,实行作业交通控
制;

(二)养护作业现场应当设置安全作业设施和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
一的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专用车辆和专用机械设备应当报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养护作业专用车辆和专用机械设备作业
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四)养护车辆作业时,应当避开车流高峰时段,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
提下,其行使路线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应当注
意避让养护作业车辆和人员,服从现场人员的指挥;

(五)养护作业完毕,养护作业单位应当立即清除作业现场或者道路上的障碍
物。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养护巡查,并定期
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和评定,对技术状况达不到养护规
范要求或者发现路基、路面、桥涵、隧道、附属安全设施受损以及其他危及高
速公路安全运行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并组织抢修或者
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路面存有积冰、积雪、积水、流沙,影响高速公路运行
安全,尚未达到关闭程度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提示过
往车辆,并及时清理或者采取防滑措施。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绿化工作,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组织实施。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者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
处及隧道等相关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以及经批准设
置的超限运输检测站等场所,对过往载货车辆进行超限运输检查。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需要
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现场处理的,不得影响交通安全通行。禁止在高速
公路主线上开展流动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