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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pdf

上传人:gyzhluyin 2014/10/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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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
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便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申报手续,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规范
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
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货物,可以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 1)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
单》(见附件 2)(以下统称《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
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委托 B 类以上管理类别(含 B 类)的报关企业办理集中申报
有关手续。

第三条经海关备案,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一)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

(二)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三)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

第四条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
主管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

第五条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集中申报通关
方式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 3),同时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担保,担保有效
期最短不得少于 3 个月。

海关应当对收发货人提交的《备案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核准
其备案。

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
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适用 C 类或者 D 类管理类别的收发货人进出口本办法第
三条所列货物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第六条在备案有效期内,收发货人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有效期限按照收
发货人提交的担保有效期核定。

申请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货物、担保情况等发生变更时,收发货人应当向原备案地
海关书面申请变更。
备案有效期届满可以延续。收发货人需要继续适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应当
在备案有效期届满 10 日前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延期。

第七条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一)担保情况发生变更,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的;

(二)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三)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海关分类管理类别被降为 C 类或者 D 类的。

收发货人可以在备案有效期内主动申请终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第八条收发货人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未向原备案地海关申请延期的,《备案表》效力
终止。收发货人需要继续按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规定以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海关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当在载运进
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 24 小时
前填制《集中申报清单》向海关申报。

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