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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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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东大会议事程序,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应该在公司法、大会规则、《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第三条董事会应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第四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条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若出现《章程》规定之情形,公司应当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至少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至少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前述二十日或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股东大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召开。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十四条在保持大会秩序和有效率的前提下,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股东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大会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违反以上规定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大会主持人应对大会进行适当的管理并确保大会有序进行。
除涉及公司秘密商业信息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主持人的协调下,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