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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司法适用规则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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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司法适用规则分析.docx

上传人:mama1 2022/2/8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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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司法适用规则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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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缘由分析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不难看出,彩礼返还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着较大差异,判决返还的比例也并不存在一个明显的区间范围,这与法律规定不清晰、不细致,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存在很大的关系,下面将进行具体分析。
  3.1未对彩礼范围做出精确规定
  在处理彩礼返还案件时,首要的问题就是确定哪些属于彩礼的范围,在此基础上,法官才可根据有关法律判决如何返还。一般来说,男女双方在确定恋爱关系之后,不行避开地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开销,赠送各种节日礼物、节日红包,有时甚至还会产生转账等经济上的直接往来。在这些财物中,除却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外,也有单纯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赠送。但在起诉书中,当事人往往会将上述物品不加区分地当作彩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返还。如若将上述财物统统归入彩礼之中,势必会造成彩礼范围过大的结果,不利于司法公正。那么到底什么才是彩礼呢?有人认为彩礼应当是在订婚仪式上交付的,应当是“大额款项〞,但如若双方之间没有举办订婚仪式呢?所谓的大额款项的具体数额要到达多少才能称之为“大额〞呢?同时,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民族,彩礼的表现形式也存在肯定的差异。许多地区有婚礼当天要佩戴金饰的风俗,俗称“三金〞或者“五金〞,这些金饰基本上都是男方家给女方家的聘礼之一,一般都应当包括在彩礼的范围之内。但假如对某个地区来说,缔结婚姻时通常都会特别要求给付的某些物品,在该地区也理应算作彩礼范围内,在其他地区应当另行考虑。这些现实中突出存在的问题,相关法律并不存在统一的规定或解释。司法实践中,法官只能对彩礼的范围进行自由裁量,不利于案件的公平公正。










  3.2返还比例不确定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假如查明符合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确根据本条司法解释支持了当事人的彩礼返还请求,但由于法律没有进一步解释不同案情下的返还比例,实践中时有“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在现实生活中,彩礼一般会用于婚前为女方置办嫁妆,购置结婚所需的物品或者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使用,不行避开地会产生一部分支出,假如法院判决女方将全部彩礼予以返还,通常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可假如法院判决部分返还彩礼,那返还的比例又如何确定呢?由于法律对具体的返还比例完全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经常酌情考虑后判决返还肯定的数额,但很有可能在一些基本案情相像的案件中,由于庭审法官的不同考量,出现判决结果差异较大的现象,损害当事人利益,被认为判决不公平。










  4法律完善
  4.1明确彩礼范围
  为了完善彩礼返还纠纷所适用的相关法律,首先应当在法律中明确彩礼的范围。在界定彩礼的范围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给付时间和给付目的,即只有在订婚仪式上或者为了婚姻的缔结而给付的财物才属于彩礼范围。基于这一界定,在男女双方刚开始接触、尚未有结婚目的时男方自愿给予女方的财物,即使价值贵重也都不能算作彩礼范围之内。有时,男方或其家人为了表示对女方的好感,将祖传手镯、戒指等赠与对方,但因为祖传物品上附加了特别的情感价值,意义非凡,笔者认为可以视作为了缔结婚姻这一目的而进行的赠与,也应当包括在彩礼范围内。由于在我国部分地区,“三金〞“五金〞被当作是结婚的必需品,考虑到各地的风俗****惯不同,人民法院在认定彩礼范围时,也应当确定这种财物的彩礼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