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程劳务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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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劳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 甲方备案,甲方抽查乙方负责人不在现场,每次罚1000元。
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劳务作业中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以及国家和其他第三方的其他财产。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第三方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自行负责;第三方造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向第三方索赔,但甲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乙方。
8、乙方的驻地建设,必须达到一定规模,自备交通工具及一套办公设备,挂宣传标语和各项施工牌,以维护甲方的整体形象。乙方的现场布置。如乙方不执行或达不到标准,甲方负责进行购买、配置,并从乙方当月工程支付款中扣除,作为最终结算凭证。
9、乙方平时施工应严格按规范操作,修整好施工现场及施工便道,为了迎接业主等上级单位检查整理形象,所涉用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如乙方不按要求修整施工现场,甲方有权从其它施工队租调人员、设备修整施工现场,所花费的费用从乙方当月工程支付款中扣除,作为最终结算凭证。
10、乙方每天必须将现场施工人员及设备动态情况报甲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以便甲方及时掌握工地动态,如超过二天不及时报告,将对乙方处以500元每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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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第七条 劳务费结算与支付
1、乙方的劳务费按本条第2款确认的数量乘以双方在本合同签订的附后对应项目单价计算,本合同单价为综合单价,相应单价按业主招标文件计量规则执行。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附后《劳务价格表》中的劳务单价包括了实施和完成工程所需的施工准备劳务费(队伍调迁、施工准备)、施工劳务费、生活费,包括乙方履行本劳务协议所承担的责任的所有费用。如果工程变更,数量以甲、乙双方实测的数量为准,合同有的项目按合同单价,没有的项目双方按现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为依据协商确定单价,但最终单价不能超过业主审批单价的87%。超出《劳务价格表》需由甲方支付的项目,施工前必须向甲方书面报告,施工中通知甲方签认,月结算告知甲方,否则不予结算。
2、乙方结算工程数量的确认:以甲、乙双方共同现场实测的工程量为结算依据,业主计量数据与乙方无关。乙方每完成一项工作,特别是隐蔽工程必须在覆盖前通知甲方到现场并经甲方工程管理人员、主管工程副经理签字与乙方共同确认数量,作为结算依据,否则该数量不予结算。土石方数量以进场前双方联测签认的数量为结算依据。
3、乙方结算的工程量范围与方法按劳务费清单进行。
4、乙方应当自行筹集并垫付相当于劳务费总量的25%的自有资金。在完成分项工程25%工程量后,甲乙双方开始每月进行一次结算,结算数量为双方确认的数量(即甲乙双方的内部计量数)。乙方应做好准备工作,配合甲方结算完成工程量,乙方找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交到合约部汇总交财务作为乙方支付的依据。对于结算漏项乙方应及时提出,如超过六个月都未提出的漏项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自负。
5、乙方所需的主要材料、油料、设备租赁费经乙方认可后由经理部统一付款。统一建立民工工资卡,民工工资由乙方造表、造册,项目经理部统一发放。但需由项目部代付的总费用不得超过乙方完成费用总和,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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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6、甲方根据已经结算的劳务费,扣除由甲方代乙方支付的民工工资、主要材料、油料以及设备租赁费等一切费用后,剩余劳务费由甲方收到相应工程款项后支付给乙方,但当月直接支付给乙方的现金金额最高不超过当期结算价款的15%,该费用仅限于用于乙方民工的生活费、辅助材料费、零星材料费。
7、尚未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余款扣除按劳务费总和5%计算的质量保证金后,由甲方在工程交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缺陷修复责任期满后且业主将质量保证金退还给甲方时,由甲方根据乙方修复情况退还给乙方。
8、税金归属:本合同价格含税收,乙方需负责完成此工程所需上缴的一切税金,税金由甲方在劳务费中代扣。
9、甲方有权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乙方所支出的费用必须与本分项工程相关,并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原件,项目部财务部门凭乙方提供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原件支付劳务费用。乙方应当按项目部的要求定期将凭证原件移交给项目部财务部门列帐。没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原件,甲方有权拒付。
10、项目部同业主签订的清单第100章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