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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一、安全生产方针
1、什么是安全生产方针,怎样理解?
安全生产方针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的准则。我国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明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所谓“安全第一”,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在处理安全同生产以及其他工作的关系时,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当生产和其他工作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和其他工作必须服从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预防为主”是指为了保证“安全第一”,实现安全生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在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的关系上,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依靠管理、装备和培训等有效的防范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法定基本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为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基本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3)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与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职工上岗也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
(5)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的制度。
(6)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制度。
(7)特种设备的安全认证制度。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经安全认证和使用许可不得使用。
(8)对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竣工验收制度。
(9)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制度。
(10)对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前置审批制度。
(11)对落后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的制度。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设备。
(1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制度。
(13)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制度。
(1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应经常进行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