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应当移交主管部门管理,但尚未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的,规划国土部门不予通过规划验收。
第十一条 公共厕所建设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安装节能照明系统,使用节水型卫生器具。
第十二条 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公共厕所排放的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可以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在城市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公共厕所排放的污水需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市政公共厕所,未达到国家和深圳市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进行改造。
鼓励社会公共厕所进行达标改造,其改造由产权单位负责,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社会公厕改造予以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 在难以建设固定式公共厕所且人流量密集的公共场所,区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做好保洁服务。
举办大型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时,现有公共厕所不能满足公众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临时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做好保洁服务。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厕所规划用地、用房或者改变其用途,不得阻挠已规划的公共厕所的建设。
第三章 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 公共厕所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社会公共厕所应当在其所属公共场所的服务时间内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七条 在公共厕所严重不足又难以规划新建公共厕所的地段、人口密集的城中村等区域,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有关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对其内部厕所进行改造升级或者给予适当补贴,达标后对外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
协议公共厕所应当设立明显的图形标识和引导牌,在服务协议约定时间内对外免费开放。
第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全市公共厕所电子地图和宣传手册,方便社会公众通过公共电话服务平台、手机、电脑等方式及时查询公共厕所位置。
公共厕所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设置规范要求在公共厕所入口处及其附近区域,设立明显的图形标识和引导牌,引导社会公众使用。
第十九条 公共厕所的日常维修养护和清扫保洁工作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区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招募等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将市政公共厕所委托给专业服务机构维护管理。
产权单位应当在公共厕所醒目位置公示开放时间、卫生质量标准、管理责任人、监督电话等维护管理信息,便于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通风、照明良好;
(二)地面无积水、痰迹、烟头、纸屑等杂物;
(三)无蛆、无明显臭味;
(四)便器内无污垢、杂物和积存粪便;
(五)配备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垃圾桶等;
(六)公共厕所维护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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