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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759  更新时间:2008-10-29 22:08:2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豫国土资发〔2006〕1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矿产
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开采的矿山企业、储量动
态测量机构和储量审查监督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地质技
术规范及标准,在矿山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基础上,对储量开采动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对矿山企业开
采动用计划和储量注销、报损进行核定和审批。
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应当搞好储量管理,提高资源回收率,实行矿山储量动用动态监测,履行采矿权人的
法定义务。
第五条  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由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地质测量机构承担。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按《河南省矿山
储量动态检测技术指南》要求执行。
第六条  储量是矿井设计、改扩建、开拓延伸和安排生产接续的主要依据。矿山储量年度动用量和占用储
量年度变化量,必须以地质测量机构提出的经过审核的数据为准,并将矿山储量动用和动态检测的年度审查结
论,作为矿山企业储量登记统计和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时储量核查的依据。
第二章  矿山储量动态检测
第七条  矿山储量动用年度计划实行备案制度。矿山企业在采矿权范围内,应依据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生产能力等,向所在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矿井(山)
储量动用年度计划,确定开采(区)块段、开采量及开采回采率指标。
第八条  矿山储量动用年度计划实行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动用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申请表;
(二)上年度《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
(三)采掘工程平面图;
(四)矿产资源储量计算图;
(五)矿产资源储量基础统计表。
第九条  矿山储量动用年度计划备案程序:
(一)每年12月31日前,矿山企业向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下年度矿山储量动用计划:小
型以上(含小型)矿山储量动用计划由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小型以下矿山储量动用计划由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省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矿山储量动用计划与已备案登记的矿山资源储量
分布、开采现状、矿山设计能力等审查备案。
第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矿山储量动用计划进行采矿。需调整、扩
大采矿(区)块段范围和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