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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yzhlya 2014/10/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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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
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
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
的除外。
3.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
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
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
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
裁决。
6.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 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 15 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
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 7
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 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
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起诉。
9.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
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
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11.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呢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
12. 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13. 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 30 日内依法处理;无权
处理的,应在 7 日内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 60 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
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4. 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在 30 日内依法处理;
否则应在 7 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5.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
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6.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
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
17. 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
定,省、自治区、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