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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幼儿)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
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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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
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自
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置
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
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
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该条自己确定是否注明)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
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该条如有前置条款
的需注明)。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董事(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
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
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该条如有前置
条款的需注明)。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
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
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和
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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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董事(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
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