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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的,雇主应当担当赔偿责任:雇员因有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担当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担当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担当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担当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担当赔偿责任,雇主担当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平安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平安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该条第三款又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
费用以及因误工削减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养分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丢失劳动实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帮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接着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状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身体受到一般损害的赔偿项目
1、医疗费用: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数额依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依据削减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业上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酬劳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看法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复原生活自理实力为止。受害人不能复原生活自理实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
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任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帮助器具的状况确定护理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