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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组织对本合同项下车辆的年审,技术检测,平安检查,维护和主管部门年度考核.
,包括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从业资格审核,平安教化与运营管理培训等内容.
,包括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海关备案手续,港运通等,由甲方按规定在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
第八条 驾驶员管理
甲方应当与驾驶本合同商定车辆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甲方担当的保险费由乙方支付.
乙方自行驾驶车辆的,乙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另行支付工资;甲方担当的保险费也由乙方支付.
第九条 费用担当
本合同项下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费用,包括保险费,养路费,运管费,车船税等,,以便甲方统一到有关部门办理.
本合同项下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非固定费用,包括油费,路桥费,停车费,车辆修理及维护保养费,非甲方缘由产生的行政罚款等,由乙方担当.
,由乙方担当.
,,由乙方担当.
,.
第十条 车辆保险
,费用由乙方支付:
(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车损险: 万元;
(3)第三者责任险: 万元;
(4)司机乘客责任险: 万元/人;
(5)盗抢险: 万元;
(6)承运人责任险: 万元;
(7)其它: .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或保险合同期满前 日向甲方交付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 人身保险
,费用由乙方支付,投保金额不得低于 万元.
日向甲方交付保险费用.
如乙方未能如约支付保险费用的,(5)的商定.
第十二条 责任分担
,均由乙方自行担当.
,扣押或者抵偿甲方债务,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担当,并免去相应的经营管理费用.
,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担当.
,若本合同项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乙方应根据具体状况刚好报交警及保险公司处理,,乙方应刚好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