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2015年修订)【精选文档】
重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2015年修订)【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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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2015年修订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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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公司委托快递公司、邮政单位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上门收取或送达。
(三)客户和保险公司双方认可的其他合理方式。
第十四条 客户按要求准备并提交索赔资料后,保险公司应向客户出具《索赔单证接收回执》,,保险公司应向客户出具《索赔单证接收回执》,并在《索赔单证接收回执》上书面向客户告知其还需补充的索赔资料。
对于保险公司委托快递公司、邮政单位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上门收取索赔资料的,保险公司应建立索赔单证接收台帐,妥善保存客户提供资料。
《索赔单证接收回执》至少应一式两联,一联客户留存,一联保险公司留存,同时应注明公司接收人、接收时间、是否已收集齐全和公司咨询电话。保险公司留存联应作为重要业务档案按相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五章 理赔时效标准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服务电话应365天*24小时接受报案和咨询。电话应保持畅通,电话转人工服务后20秒以内接通率应不低于85%.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接报案人员接到客户出险报案电话后,应及时完成报案登记,并在5分钟内完成查勘调度工作。
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应在客户出险报案后10分钟内主动与客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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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需要现场查勘的,保险公司查勘人员与客户确认事故地点后,应在以下时限内到达查勘现场:
(一)主城区、设有分支机构的远郊区县城区范围内应在接到报案后30分钟内到达。
(二)设有分支机构的远郊区县城区范围之外应在接到报案后1小时内到达。
(三)其它地区可与客户协商确定,按双方认可的时间到达。
(四)如遇到上下班高峰、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延误,查勘人员应主动电话告知客户并约定具体到达时间。对于确实无法赶赴现场的,应及时给予客户相应处理意见,以便客户办理索赔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齐索赔资料后1日内,,,保险公司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将索赔单证扫描存入系统后,退还相关索赔资料,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九条估损金额2000元(含)以内的小额赔案,,除客户对定损起始时间另有约定的外,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在以下时限内确定损失项目、金额,,保险公司应在理赔信息系统上留存相应时间记录,并以约定时间为起始点在下述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定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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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估损金额2000元至1万元(不含)以内的赔案,应在查勘工作完成之日起2日内完成。
(二)估损金额1万元至5万元(不含)以内的赔案,应在查勘工作完成之日起7日内完成.
(三)估损金额5万元至10万元(不含)以内的赔案,应在查勘工作完成之日起10日内完成。
(四)估损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赔案,应在查勘工作完成之日起16日内完成.
(五)对复杂案件(含涉及隐损的赔案、涉及特殊或稀有车型的赔案等)及存在严重分歧的案件,可与客户约定定损期限。
第二十条对于与客户约定上门收集索赔资料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客户通知后2日内完成上门收集索赔资料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属于保险责任且赔款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赔案,保险公司应在以下时限内通过电话、书面等方式就赔偿协议与客户进行协商:
(一)1万元至5万元(不含)以内的赔案,应在收齐索赔资料后的3日内进行协商.
(二)5万元至10万元(不含)以内的赔案,应在收齐索赔资料后的5日内进行协商.
(三)10万元(含)以上的赔案,应在收齐索赔资料后的8日内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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