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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规范.docx

上传人:wawa 2022/2/11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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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规范.docx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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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进行现场测试;

〔四〕通过现场检查和专业仪器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判定。

第九条消防验收的重点应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三〕防火防烟分隔、防爆;

〔四〕平安疏散与消防电梯;











〔五〕消防水源、消防电源;

〔六〕水灭火系统;

〔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八〕防排烟系统;

〔九〕建筑灭火器;

〔十〕其他灭火设施。

第十条在建筑工程验收中,承办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看法书》的要求, 依据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基本状况记录表》对上述十个方面的内容逐项进行验收并照实记录。











第十一条验收人员应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现场检查和判定。在每个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中均应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大型工程不应少于2份。现场判定消防产品存在问题的,应填写《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并进行行政惩处。第十二条验收中应加大内部装修材料和阻燃制品的检查力度。建筑工程中接受的B
1、B2级内部装修材料必需经过防火检测合格后,方可运用。凡是现场检查觉察接受的内部装修材料与申报的检测报告不符的,应对建设或施工单位进行行政惩处并责令其撤换。

第十三条验收过程中,承办人应留意觉察或预见“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的形成并向建设单位或通过会审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评定应当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的结果进行。评定应严格执行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方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验收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场告知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的结论。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告知全部问题。











建设或其它单位提出疑问的,承办人应热忱予以解答或根据规范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章验收的会审与审批

第十六条国家、地方消防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和事项,承办人应填写《会审记录表》并准备会审资料。

支队每月两次、大队每月一次定期召集工程技术人员集体会审探讨工程项目中的疑难事项。会审的结论形成《会议纪要》,参加人员应签字;大队的《会议纪要》应报支队防火处备案。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行政审批依据权限划分:支队分为承办、复核、行政审批三级;大队分为承办和行政审批两级。











支队验收项目的审批时间共计17个工作日,大队验收项目的审批时间共计10个工作日。

支队和大队验收承办人应分别在11个工作日和6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工程消防
验收任务,不得超期办理或无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