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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
法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危险源的储存单位,不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对储存
单位实行安全备案管理的内容如下: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物理和化学性
质、储存单位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
况(以下简称“储存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储存单位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条 储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
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活动,开展安全评
价,依照本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手续,并对
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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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
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危
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条件及安全对策措施,并对其安全评价
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
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
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具体
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
作。
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储存单
位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并督促储存单位整改存在安全
隐患问题。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应
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 号)及其配套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
理建设项目设立前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
(使用)方案备案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章 储存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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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储存单位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城市和
经济发展规划。
第九条 储存单位(装置、设施)与周边场所、区域的
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十条 储存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
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
学品应当标注中文名称、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并
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储存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
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
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十二条 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