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3
文档名称: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23.docx

格式:docx   大小:24KB   页数:2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23.docx

上传人:静赏芳雅 2022/2/11 文件大小:2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23.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离界
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第七章 市政工程
第八章 建筑基地环境
第九章 附指快速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
广场用地〔S2〕指公共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其中:
供给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处理等设施用地;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 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其中:
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平安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三条 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其中:
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外事用地〔D2〕指外国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保安用地〔D3〕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平安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机关用地。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那么,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工程,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根底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的成片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覆盖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附表二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二规定指标应根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取值。
附表二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 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 建筑基地未到达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注:①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及规定要求;
②不规那么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建筑基地未到达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以下情况之一且确实不阻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
〔一〕 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二〕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 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十一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