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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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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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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单位】海南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6-08-16
【生效日期】2003-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公民的生殖健康。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权。
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不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五条 乡、镇已设立医疗机构的,可以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应在其医疗机构内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六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对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提供的避孕药具和下列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卵管、输精管绝育手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七)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的复通手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八)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予以保证。城镇从业人员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依照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其他检查治疗时,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因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在治疗及病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农村居民及其他城镇居民,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补助数额不低于当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标准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而增加的手术费用,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
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拟实施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证明。施行手术的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件及证明。未取得证明的,不得施行手术。
禁止遗弃婴儿。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育的妇女。
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条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
第四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