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经济效益,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察工作。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工资支付内容:(一)支付标准;(二)支付项目;(三)支付形式;(四)支付周期和日期;(五)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标准;(六)工资的扣除;(七)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工资。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以下费用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一)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明确规定的费用;(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费用。
按照前款(一)、(二)项规定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发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同时支付。
第三章 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指令性计划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的,可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也可按所任岗位,参照同等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其工资标准。
按所任岗位确定工资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 按照有关职业培训规定,劳动者经批准脱离工作岗位学****培训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学****培训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者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
手术休假的,按照河北省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津贴。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