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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周罡-20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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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洋法-周罡-2014
海洋法 xxh
海洋法 周罡 薛效荷
第一篇
海洋法的渊源(主要和辅助)
法律渊源(法源,legal source)
是法律的“形式的来源”而不是法的内在海里界限内(毗连区的宽度?)
毗连区与领海的法律地位不同:
领海受沿海国主权管辖和支配、毗连区只对特定事项有管辖权。(并不具有国家主权性质!!)
领海与专属经济区法律地位的区别:
*留待第九章后分析 专属经济区――从领海基线量起向海一侧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区内享有对其自然资源和经济性的勘探、开发、养护、管理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海洋法 xxh
第七章 群岛国与群岛水域
岛屿、群岛、群岛国概念
1.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2. 群岛是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
3. 群岛国是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其他岛屿。
4. 群岛水域指群岛基线以内,河口、海湾和港口封闭线以外水域。
群岛基线
《海洋法公约》:“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基线向内为群岛水域(而非内水)
群岛基线内,陆地与水面面积比例为1:1到1:9之间
群岛基线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基线总数中至多有3%浮动,但要在125海里内
海洋法 xxh
群岛的主要岛屿应包括在基线以内
群岛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一般轮廓
(低潮高地)除非有永久高于海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分与最近岛屿间距离不超过领海宽度外,基线不应以低潮高地为其始点
群岛基线不应隔离另一国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联系。(印尼—新加坡)
群岛基线应在大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并连同地理坐标一起妥为公布,并将各该海图或坐标表的副本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处。
几个群岛构成一个群岛国时,各群岛分别采取群岛基线,不必以单一基线包络所有岛屿。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群岛水域指群岛基线以内,河口、海湾和港口封闭线以外水域。
河口、海湾、港口处按照正常基线规则划定封闭线,线内水域为内水
群岛水域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内水。其水域上空、海底和底土具有主权性质
海洋法 xxh
其他国家在群岛水域内航行权——所有国家均享有群岛水域内无害通过权(默认)
海岛通道通过权(海道通过权)是较无害通过权更为广泛的权利,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过权相同。
群岛国指定适当海道和其上的空中海道,转为所有船舶和飞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之间继续不停、迅速通过和无障碍地过境为目的而行使正常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沿海国只有划定航道的权利,被动,无法收回
第八章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国际海峡的法律地位
《海洋法公约》规定,实施过境通行制度不应在其他方面影响构成这种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可见:
国际航行的海峡适用过境通行制度
沿岸国对海峡的水域及上空、海底和底土行使主权和管辖权,且不受过境通行制度的影响
沿岸国主权的行使受本部分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海洋法 xxh
过境通行制度
1 实行过境通行的范围
《海洋法公约》“本节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
此类海峡包括1)两岸为一国所有,宽度不超过24海里
2)两岸分属两个以上国家,宽度不超过24海里(科孚海峡)
3) 两岸超过24海里的海峡
2 过境通行权的内容:
“过境通行是指按照本部分规定,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但是,对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要求,并不排除在一个海峡沿岸国入境条件的限制下,为驶入、驶离该国或自该国返回的目的而通过海峡。
任何非行使海峡过境通行权的活动,仍受本公约其他适用的规定的限制 ”
海洋法 xxh
上述过境通行,包括一切船舶和飞机。
潜艇的过境通行,是否应该浮出水面?
比较:无害通过与过境通行
在适用对象上,无害通过权仅包括船舶,而过境通行权还包括飞机
适用范围:无害通过权只限于水面上船舶通行。 过境通行权包括上空、水面和水面下。
沿海国停止通行权的限制:无害通过权停止前提①暂时的②非歧视性的③有特定区域的④经正式公布的;而过境通行权不能停止 (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