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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往来款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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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往来款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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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学往来款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往来款项管理,规范往来款项的办理、使用、清理、结算等行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AA省省 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 办理大宗物品购置和有偿服务(含合作办学、物业管理费等)预付款项,须 附相关合同(协议X属于招标采购项目的应附招投标(议)书。
(七) 科技协作预付款项,须附相关科技协作合同(协议\科技协作预付款项不 得支付给个人,只能通过银行转账给协作单位。
(八) 学校不提供公务活动和科研活动备用金。
第八条暂付款项报销结算
(-)基本建设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和材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凭 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和发票,办理工程财务决算,并按合同(协议)和有关政策规定扣除 质保金、预付款和甲供材料款后,支付余款。
(二) 维修工程支付的进度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凭工程验收报告、 审计决算报告、工程决算审核单和发票办理工程款结算,扣除质保金和预付款后支付余 款。
(三) 大型仪器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经办人应在一个月内凭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 告、发票、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预付款项的结算业务,按合同规定扣除质保金后支付余 款。
(四) 大宗物品购置预付款项支付后,经办人应在一个月内凭发票、固定资产验收 单[图书入账、材料入(出)库单)]办理报销结算业务。
(五)因公外出差旅费借款人应在返校后一个月内凭差旅费票据办理报销结算手 续。
(六) 科技协作预付款项转出后,经办人应在一个月内凭发票或其他有效票据办理 结算手续。
(七) 其他暂付款项借出后,经办人应在一个月内凭发票或其他有效票据办理报销 结算手续。
第九条暂付款项清理
(-)暂付款项清理实行“专人负责,及时结算,定期清查,分析报告“的制度。
(二) 财务处每月对暂付款项清理一次。对应结算而未结算的暂付款项书面(或邮 件、电话)通知到经办人所在部门(单位)和个人。
(三) 暂付款项呆账如需核销,严格按照《AA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 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已办理呆账核销的暂付款项应进行备查登记, 学校保留追索的权利。
第十条责任及处罚措施
(-)暂付款项审批人对暂付款项的办理、使用、报销结算和追偿工作负总责。
(二) 凡办理个人现金暂付款项的教职工,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期限末及时报销 结算的,将直接扣发经办人的津贴和工资,冲销所借暂付款项。
(三) 部门(单位)或项目组累计五笔暂付款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期限未报销 结算的,财务处将事先告知,并停止该部门(单位)或项目组办理其他暂付款项业务。
(四) 教职工调离、退休、离职前,必须先到财务处结清所经办的暂付款项。短期 内无法报销结算的,须由接收人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三章应付及暂存款项管理
第十一条 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或个 人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分为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
第十二条应付款项是指学校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包括各种货款、劳 务酬金等款项。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按时支付。
(-)各类质保金的支付,须根据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的质量保证时间,到期 后凭原始票据由用户出具书面意见,确认已无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