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慈善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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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县慈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泾阳县慈善协会是由在泾阳县的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非营利公益性的民间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任免和聘用;
(四)研究本会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慈善专员和本会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组织和领导本会工作的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超过此限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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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定批准本会重大事项。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受会长委托,行使规定的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终身名誉会长一名、名誉会长若干名,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常务理事、荣誉理事各若干名。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由5—7名监事组成。监事推选监事会主席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副主席。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常务理事)、理事(常务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人选的推荐和变更:
(一)监事由下列各方推荐的人选组成:(1)主要捐赠人(或单位);(2)业务主管单位;(3)登记管理机关;(4)常务理事会推荐的本会会员代表。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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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会每年应向理事会和社会公布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本会应为监事会的活动和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境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组织募捐的收入;
(四)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五)在核准范围内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永久基金运营增值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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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会存款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 “泾阳县慈善协会永久基金”,不动本,只用息(增值收入)。
第三十一条 资产使用范围:
(一)兴办和资助各类慈善公益事业;
(二)开展社会救助,帮扶特困群体、家庭及个人;
(三)开展慈善活动的运作费用;
(四)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 资产使用方式:
(一)利用永久基金运营收入、存款利息或社会捐赠的善款,安排慈善救助项目,开展社会救助;
(二)遵照捐赠者意愿,用其捐赠的款物,定向实施慈善救助项目;
(三)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冠名基金,用基金增值部分,实施慈善公益项目。
第三十三条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永久基金增值部分、会员会费、政府资助、存款利息等收入,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善款中提取3%--5%(最多不超过10%)的项目运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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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捐所得资金拟开展的公益活动或拟实施的慈善救助项目以及资金的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