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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贿赂犯罪对象应作扩大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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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对***犯罪对象应作扩大解释
[ 06-11-01 11:37:00 ] 作者:余立进 编
辑: studa20
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对象的内容和范围一直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说法。笔者在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中充分认识到我国刑
对***犯罪对象应作扩大解释
[ 06-11-01 11:37:00 ] 作者:余立进 编
辑: studa20
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对象的内容和范围一直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说法。笔者在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中充分认识到我国刑事立法有些滞后,现代的受贿形形色色,手段越来越隐蔽,变通的花样日益翻新,刑事立法对***的范围解释过于狭窄,必须对***的内容和范围作扩大解释,以适应同***犯罪行为斗争的需要。
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罪把***基本上规定为财物,相关条文虽然用语不同,但都是指有形财产。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也是因为出于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为了更好地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学界对***的范围曾展开过热烈而富有现实意义的讨论。至于***的具体内容,刑法学界有财物说、金钱估价说和需要说或非财产利益说三种观点。第一,财物说。认为,“刑事立法规定***的内容指财物,具体明确,便于执行。如将***内容解释为包括不正当利益则笼统抽象,会给守法执法带来困难,进而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不可避免会产生扩大化的错误”。第二,金钱估价说或物质利益说。认为“从我国过去把受贿行为作为***罪惩处的历史来看,受贿罪的对象显然只能指财物或其他能够用货币计算的物质性利益”。还有人认为,在我国***应只限于财物,财物除包括金钱、物品外,还包括可以转移占有的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不应视为财物。第三,需要说或非财产利益说。认为“***这一概念,从现代的被法律规范化了的意义上讲,不但是财物,即金钱和物品,也应是指一切不正当利益,即能满足受贿人各种生活需要和精神欲望的一切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那么,我们应如何界定***的内容呢?笔者认为,有两点值得认真考虑:一是在目前无权威的立法与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怎样理解和执行现行法律的规定;二是探讨在法律上怎样规定***的内容和具体范围,便于实践中具体操作。
国外刑法对***的立法规定,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规定***但对***的内容没有限制。例如,《日本刑法》第 197 条规定,公务员或仲裁人关于职务上的事情,收受、要求或约定***的,是受贿罪。这样规定给司法解释留
下了余地。另外,根据日本的判例,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一切利益,包括财
物、艺技表演、性服务等等,都可成为***。( 2)规定利益或报酬。例如《新加坡反***法》规定为报酬,并详细列举的报酬内容有:( A)金钱、礼品、货款、赏金、奖金、酬金、高额保证金,其他财产和各种动产、不动产的利息。
B)提供官